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部门与机构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动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保健工作监督检查;要突出重点,做好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机构建设与管理。建立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机构与人员档案,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双备案”。各地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联合做好校医和保健教师(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工作,并共同发放“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合格证”;要强化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的落实,加大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经费投入;要保障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二次供水和自建供水的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应取得卫生许可证;要规范健康体检、预防接种及疾病群体防治工作,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每年必须对学生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在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开展预防性群体服药;要完善方案,健全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为确保通知执行力度,各级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将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州)、县(市、区)级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将至少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实现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监督覆盖率达到100%。确保各地切实做好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管理工作,共同维护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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