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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出炉

      2017-10-26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调整 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结构比例 规范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中小学(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积极性,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央、省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幼儿园)职称制度改革、建立岗位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现就调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进一步规范岗位聘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教师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

  1.在高中、初中教师岗位中调整增设正高级岗位,在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中调整增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岗位。调整后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岗位共分为4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四级、五级、六级、七级。

  2.根据全省中小学教师结构比例,结合中小学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将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中、初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调整如下: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之间的比例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学校需要设置,统筹纳入教师岗位结构比例。

  3.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可按照高于普通高中,低于省级示范高中的标准确定。

  二、科学确定教师岗位设置方案

  4.按照调整后教师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湖北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合理确定岗位设置方案,核定教师岗位结构比例。

  5.对于乡镇(街道)以下规模小、人员少的中小学(幼儿园)或者教学点,可以调整为按学区统筹岗位总量,确定岗位设置方案。高中、初中学校正高级岗位、小学(幼儿园)学校副高级以上岗位可由县级教育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设置。

  6.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根据教师交流轮岗和均衡优化配置需要,结合当地实际,分学段统筹核定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探索动态调整机制。其中,农村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与本地城镇同类学校大体平衡。县级教育部门可会同人社部门组织开展跨校(园)竞聘上岗,实现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三、规范实施教师岗位聘用

  7.学校应按照控制增量、化解存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科学确定教师岗位聘用方案。对空缺岗位的使用,应向已取得资格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师倾斜,具体比例由各地人社、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低于空缺岗位的50%)。

  8.教师岗位等级晋升应有相应岗位空缺,一般应遵循逐级晋升的原则;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经批准可破格越级晋升,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应报主管部门审批,人社部门备案。

  9.做好中小学职称评审制度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对在岗位空缺内申报并新取得高一级职称资格人员,应逐级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符合破格越级晋升条件可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越级聘用。

  10.积极鼓励优质学校教师到薄弱学校、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参加跨校评聘。跨校评聘结果要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网站、现单位以及拟聘用的单位进行公示。教师跨校评聘后,人事关系转入新单位,按规定办理岗位聘用手续。

  11.对于获得了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专项津贴,省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百千万工程或省高层次人才工程人选,省特级教师,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省级学科带头人,湖北名师,省、部级表彰的优秀教师;获得“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单位无相应岗位空缺的,经核准后可不占相对应的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数予以聘用。其岗位聘用、晋升,按单位规定的岗位条件和聘用程序实施。

  12.各地、各单位要制定考核标准体系,做好对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教师的考核管理,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调整教师岗位(类别、等级)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和工资待遇;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照《湖北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等岗位管理政策规定执行。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教 育 厅

  2017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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