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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依法重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2014-12-26 13:13:00
作者: 楚天金报
   昨日上午,湖北省高院召开严惩拐卖儿童和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三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公布5起典型案例。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杨志斌表示,本次公布的案例中,有多名受害人是农村留守儿童。父母进城务工,对留守儿童疏于监管,导致他们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

  据介绍,三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判决强奸、猥亵儿童犯罪案件360余起,依法惩处犯罪分子360余人。湖北法院自2013年开展全省法院从严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从重处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子,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分子100余人,重刑率约为30%。

  三年以来,全省法院还审结拐卖儿童犯罪案件43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68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4人,重刑率为50%。

  ■ 典型案例

  为偿还欠下的赌债

  网上卖亲生儿子被判7年

  35岁的魏某,襄阳人,初中文化,在外务工。魏某与郭女士于2011年3月结婚后又离婚,之后两人仍有来往,并于2012年10月生育一子小魏。其后,魏某在山东省济南市打工,郭女士在山东省青岛市打工并照看其子。

  去年8月,魏某因欠外债,不知所措的他竟然产生将自己亲生儿子卖掉还债的念头。为此,魏某在网络论坛留下卖子信息。很快,该信息被福建省张某看到,与魏某以9500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协议。而后,魏某找借口令郭女士将儿子送回襄阳。同月21日,魏某将时年仅10个月大的小魏卖给张某,获利95000元。

  得逞后,魏某将其中的80000元用于还债,余款予以挥霍。同月22日,因找不到儿子小魏,预感情况不妙的郭女士报警。同年10月24日,警方将魏某抓获归案。一个月后,警方将小魏解救。

  今年3月,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在旅馆偷小孩

  卖1.6万换来11年刑期

  52岁的吴某,黄石人,高中毕业,在外务工。2008年4月,吴某从他人处得知,广东中山有一对陈姓夫妇欲收养小孩。为此,吴某一直伺机偷走一个孩子来牟利。

  同月29日5时许,吴某趁人不备,从其住宿的黄石市一家旅社内,将年仅三岁的小洪偷偷抱走,而后将小洪放在浠水县的一保姆处看管。 一个月后,广东的陈姓夫妇来到浠水县城后,吴某在一宾馆内,以16000元的价格将小洪卖给陈姓夫妇。

  2012年,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强奸猥亵10名幼女

  嘉鱼退休干部被判无期

  75岁的彭某,初中文化,原系某镇政府退休干部。

  2008年至2009年12月期间,彭某以给钱买文具或零食为诱饵,引诱嘉鱼县某小学女学生刘某、杨某、陈某等10人到家中,多次对刘某、杨某、陈某等七人实施奸淫,同时还多次猥亵鲁某等三人。

  2012年,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无视国法,奸淫、猥亵多名幼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据此,以彭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与此同时,昨日省高院还公布了另外两起类似案例。2012年至2013年,以毛笔、彩纸等学习用品为诱饵,身为教师的马某多次对四名女童奸淫、猥亵。今年7月,阳新县小学教师马某因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12年8月5日,荆门男子贺某奸淫幼女余某,之后将其抛入粪池内致其死亡,去年11月,贺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被数罪并罚,被执行死刑。

  ■ 犯罪特点

  熟人作案多发

  犯罪产生连锁反应

  从目前的案例来看,当前我省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有哪些特点?

  昨日,杨志斌告诉记者,从目前的案例来看,熟人作案多发,性侵害犯罪主体多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如负有监护职责的老师、共同生活的亲属等人,利用师生关系、亲缘关系,以易于接近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实施犯罪,其犯罪行为更为隐蔽,持续时间更长,造成的危害也更大。

  杨志斌也表示,性侵害与其他犯罪往往产生连锁反应,往往伴随和诱发其它犯罪行为。如犯罪分子在拐卖儿童的同时,实施强奸、组织引诱卖淫等犯罪行为;在强奸、猥亵儿童后,为掩盖罪行,又实施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致使犯罪情节更为恶劣。

  同时,犯罪后果严重,受害人身心创伤大。拐卖儿童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对未成年人身心的极大摧残,受害人在遭受侵犯后,不仅身体健康被破坏,心理上更遭受难以愈合的创伤,康复和矫治的难度较大。

  ■ 原因分析

  父母进城务工

  留守儿童缺少监管

  近几年,全国多次发生教师侵害未成年学生的事件,令人心痛的同时也引发社会关注。

  屡屡发生的原因在哪里?昨日,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杨志斌分析,因城乡流动加速,父母进城务工,对农村留守子女疏于监管,是导致他们成为被侵害对象的主要原因。本次公布的案例中,就有多名被害人是农村留守儿童。

  杨志斌表示,未成年人因自我保护能力弱,所以往往受害人多为年幼的孩子。未成年被害人由于心智发育尚不成熟,社会阅历浅,对违法犯罪行为辨识能力差,尤其在遭受性侵犯时,往往缺乏足够的警惕,不敢或羞于依法维权,易受到犯罪分子的蛊惑和侵害。

  ■ 惩治举措

  对性侵儿童犯罪案件总体从严

  近年来,湖北法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有哪些举措?

  切实保密被害人身份信息

  昨日,省高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湖北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总体从严,特别加大对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对多人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的、造成严重后果等七种恶劣情节的从重惩治力度,对于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均依法判处重刑,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判处死刑。同时,对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突出打击重点,对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重判,当严则严。同时,对罪行较轻或有具有认罪、悔罪等从宽处罚情节的区别对待,当宽则宽。

  全省法院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依法采取不公开审理方式,切实保密被害人身份信息。 保障审判程序正义,突出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

  助受害人走出阴霾

  积极推进审判职能延伸,开展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矫治和司法救助。针对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受创的问题,湖北法院坚持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安抚和心理疏导,积极帮助其走出阴霾,回归家庭,重返校园,融入社会。

  据介绍,全省现有40余个法院设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选配了300余名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知识背景的法官从事审判工作。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在法院设置亲情会见室、情感宣泄室,引入心理评估干预机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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