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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奇葩规定:课间不许出教室只准喝水上厕所

中国青年报    2016-02-17    

  课间10分钟,曾经是小学生们最欢乐的时光。但如今,这段欢乐时光毁于一些“奇葩规定”。

  北京,某小学规定,课间10分钟,除了喝水和上厕所,学生不可以出教室,午休时学生也不能到操场玩,放学后要马上离校;上海,一年级小学生洋洋总是被老师批评“课间频繁上厕所”,学校规定课间和午休时间不允许学生去操场玩,为了出去“透透气”,孩子唯一的借口就是上厕所;厦门,学校出动小学生干部督导员,对课间“非常规冲跑”的学生进行记名扣分。

  “课间圈养”正成为一些小学生及其家长的“痛点”,“学习抓得紧一点不要紧、作业多一些也没关系,课间不让孩子活动,受不了。”南京理工大学动商研究中心主任王宗平教授曾表示,长期以来,在对中国学生的动商开发上,我们缺少科学、积极的干预机制,这成为影响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一大难题。

  “奇葩”规定从何而来

  记者在上海市杨浦区一所小学采访发现,校方高度重视孩子们的体育运动,每天上午都利用大课间,组织全校学生到操场跑步锻炼。但在课间10分钟,校方严格规定不能“上操场”。

  实际上,我国的教育主管部门近年来在改善学生体质方面颇为“用力”。先后对校园足球、体育教师培养、体育课程保障等问题出台过文件和保障措施。但问题是,虽然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运动非常重视,学校也努力挤出时间给学生进行体育锻炼,但现成的课间休息时间却没能利用,且出现了“圈养”措施。

  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怕学生受伤,怕承担责任。一位老师说:“学生一旦在课间跑来跑去受伤了,家长会向学校要求赔偿,还会让相关学生家长赔偿,是个麻烦事儿。”

  上海市静安区一所公办学校学生家长告诉记者,他可以理解学校这样的做法,“确实是没办法,公办学校家长素质参差不齐,碰到不讲理的家长,学校就成了弱势群体”。

  但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不只是公办学校对小学生进行“课间圈养”,一些教学质量极佳的民办学校近年来也陆续出台了“课间圈养”的相关规定,“课间去操场太远,可以允许学生在走廊里走走,不能奔跑”。

  上海浦东一所民办学校的学生家长告诉记者,学校没有成文的规定要求课间不能上操场,但每个班级的班主任都向同学们传达了“课间尽量不要上操场”的意思。

  校园伤害案件,校方大多变“被告”

  记者了解到,学校方面的担忧并不是没有理由的。上海一家基层法院向记者提供的数据显示,2014年该院共审结校园伤害案件40件,接近九成案件以教育机构为被告(占87.2%)。

  记者查询该院上述案例时发现,以教育机构(大多数是学校)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的案件,大多数教育机构因“存在教育管理瑕疵”而被判承担责任并赔款。学校一般不会承担全责,很多学校只是被判承担20%~50%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从事发时间来看,中小学校园伤害案件中14件发生在课余时间,具体包括午间5件、非正式教学期间(主要指到校后、离校前不安排课程内容的时间段)5件、课间4件;居于第二位的,是上课期间发生的伤害案件,共9件,绝大部分(7件)发生在体育课上。

  校方不让孩子课间去操场,从法院数据来看,似乎也被印证是有理有据的。比如从事发地点看,该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中小学校校内事故多发地点为操场及器械区,少量发生在教室外走廊、厕所等处。

  学校究竟是出于哪些原因被学生家长送上被告席的呢?

  2013年6月,小学五年级学生朱某吃完午饭上楼时摔掉两颗牙齿,校方被判赔款3126.3元;2014年11月,小学四年级学生李某因与同学课间跳绳磕到下巴,学校被判赔款1397.6元;2015年6月,小学五年级学生杨某早上阳光体育锻炼时间跳山羊受伤,学校被判赔款21739.8元。

  在上述校园伤害案件中,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校方除了承担学生的医疗费用外,有的还被学生家长要求承担补课费等。

  一名小学老师告诉记者,上述案件还只是那些严重到需要“闹到法院”的校园伤害案件,更多的校园事故,实际上在校园里就以学校赔款的方式“私了”了。

  “课间圈养”相当于“掩耳盗铃”

  上海包玉刚实验学校创办人之一苏文骏对“课间圈养”现象也有所了解,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主要的问题出在家长身上,“孩子在学校上体育课、课间活动,受伤是难免的,动不动就起诉学校,这样对吗?”

  他说,包玉刚学校每年招收新生入学时,都会与家长事先沟通校园伤害的问题,“我们会告诉家长,我们的孩子课间休息必须全部到操场上活动,不能待在教室里,每年都会出现学生体育活动受伤的情况,先给家长说清楚”。

  苏文骏说,包玉刚学校成立8年来,从没有家长因学生体育锻炼受伤找学校麻烦,“我所认识的上海所有小学校长,都认为体育很重要,也很重视学生的体育运动。但公办学校有他们的无奈,他们没法挑选学生和家长”。

  青少年维权专家、上海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则从法律角度,持不同看法。他告诉记者,根据《上海市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校园伤害事故采取“过错原则”,“意思就是,原告要举证校方是否有过错,校方如果没有过错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他认为,从上述基层法院的数据来看,那些被告上法庭的校方的确是存在过错的,“如果学校是严格按规定履责的话,法院不会判学校承担责任”。

  姚建龙说,学校之所以被法庭判决承担责任,一定是在监护上存在盲点,“不能说家长是在瞎起诉,就算家长瞎起诉,法院也不可能胡乱判决。”

  姚建龙认为,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绝不是外界看来所谓的“冤大头”,“被判担责,就说明确实存在疏漏。”

  换句话说,即便学校规定学生不能在课间走上操场,课间只能在厕所、走廊、教室活动,如果校方监护不到位,在厕所、走廊、操场同样也会发生校园伤害事件,学校一样要承担责任。

  “学校管理如果到位了,那么就算放孩子们到操场上去活动,发生事故,校方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姚建龙说,为了规避责任而不让学生上操场的做法,实际上有些“掩耳盗铃”的味道,因为学校是否担责的重点在于“是否进行了应有的监护”,而不是学生是否去了操场。

  少年庭法官奚少君也印证了上述观点。她说,在校园伤害案件处理中,教育机构过于强调学生自身原因及事故的不可预见性,忽视了教育管理环节中的瑕疵与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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