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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出台新规:小区达1200户须建平价幼儿园
2017-11-07 10:43:00
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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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武汉市教育局获悉,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今后,该市新建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必须配建“平价”幼儿园。而在之前,这两项标准分别是15万平方米和1500户。

  目前,该“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住户数达1200户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

  《征求意见稿》明确,幼儿园配套建设应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的要求。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其中,建筑面积在12万—15万平方米之间且用地较为局促的项目,可适当减少配建幼儿园用地规模,但幼儿园建筑面积仍保持不变。“目前的配建限制有点松,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武汉市教育局有关人士解释,配建门槛降低后,将使更多新建小区配建上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现在公办园入园压力很大,入园难多数是进公办园难。”黄陂区中心幼儿园园长陈金丹表示,新规将增加公办园或普惠性幼儿园的数量。

  2010年至2016年,武汉市幼儿园数量从785所增加到1303所,在园儿童人数从16.57万人增加到28.41万人,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占比达到65.88%。今年内,武汉市将确保公办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占比达80%。

  土地出让合同中需要明确幼儿园规模

  《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土部门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对达到规模的住宅区,在土地出让合同(划拨文件)中就要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班数、用地和建设规模等,同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单位)建设,建成后其用地及房屋产权无偿移交所在区教育部门。

  同时,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抓紧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所在区教育部门。“今后,开发商建好配套幼儿园后,必须尽快完成不动产登记,并移交给教育部门。”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受诸多因素影响,幼儿园园舍的产权实际归属往往模糊不清,一些本应无偿移交政府、由教育部门作为公共教育资源进行统一配置的园舍,却被开发商私自租给办园者谋利,或是挪作他用,政府对园舍的占有、使用、处分等财产权无法得到实现。

  新建配套幼儿园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征求意见稿》要求,区教育部门代表本区人民政府接收、管理、使用住宅区配套幼儿园。教育部门接收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及时办理幼儿园不动产登记手续,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住宅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入园需求,不得擅自改变配建幼儿园用途。

  已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使用管理的幼儿园,水、电、天然气收费标准按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与其他单位共用水源、电源、气源的可以申请分表计量。武汉市教育局有关人士表示,这意味着,今后新建小区的配套幼儿园只能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所用的水电气均执行较低的民用价格,“使‘平价’幼儿园真正让利于民。”

  “今后,新建小区内的幼儿园预计多数为普惠性幼儿园,民办机构只有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争取配套小区幼儿园的办园资格。”武汉一家民办园园长陈世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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