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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2017-03-22 10:08:00
武汉市教育局
作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我局对2011年制定的《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管理规定》(武政规[2011]5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予以公布,恳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7年3月29日前来函或通过电子邮件提交。

  来函请寄:武汉市中山大道278号武汉市招生考试办公室中招处(请注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邮政编码:430030。

  电子邮箱:1843886698@qq.com

  附件:《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

  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中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人性化管理。

  第三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负责实施与管理中考;具体工作由所属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考管理机构)承担。

  公安、保密、供电、水务、城管、交通、环保、卫生、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中考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中考的试卷(包括答题卡、备用卷、英语听力光盘、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主考、副主考、监考、巡视、试卷印制、试卷押运、试卷保管、评卷等人员,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考管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服务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六条 市、区招考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考试规模配备与所承担的中考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八条  市、区招考管理机构要在每年中考前加强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中考的,应回避接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中考的,不得参与考试工作。

  第十条  考试工作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持有关证件出入规定场所。

  第三章  报名与填报志愿

  第十一条  中考报名与填报志愿工作由市招考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采用转发文件和公开(网上)发布信息等形式提前公布报名与填报志愿的政策与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区招考管理机构根据市招考管理机构拟定的报名与填报志愿工作实施意见,负责指导本区报名与填报志愿工作。

  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初中毕业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与填报志愿。

  第十三条  具有本市学籍或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原则上均可在本市参加中考报名。市招考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市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市、区招考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当年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第十五条  考生志愿的设置和填报办法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中阶段学校选拔录取新生。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市招考管理机构根据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考生应认真阅读填报志愿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参考高中阶段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对填报志愿承担责任。

  市、区招考管理机构和初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填报志愿结束后考生不能再填报或修改志愿,因考生(监护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考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参加中考的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考生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考试的,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章  考试命题

  第十八条  命题工作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市招考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中考命题工作,委托市级教研部门承担中考命题工作。

  第十九条 市级教研部门应当每年制定《武汉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说明》,明确考试范围,规定各学科考核的知识范围、能力及层次要求,确定试卷结构,公布样题,作为考试命题的依据。

  第二十条 各学科应当设立命题组,命题组必须由3人以上组成,由中学教师或者中学教学研究人员组成,指定学科命题组长1人,命题组长是学科命题业务的负责人。命题组长由本学科领域内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合作并热心教育考试事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二十一条 命题组成员除符合第七条要求外,还必须具有命题学科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教学经验和命题能力,有较强的协作精神。命题组成员由市招考管理机构聘任。

  命题组成员不得参加当年与中考有关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与命题有关的内容或命题工作情况;自集中命题之日起至当年中考考试结束之日止,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未经市招考管理机构同意,不得以命题人员身份出席任何会议或发表与命题内容有关的文章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每次命题必须按严格的程序进行,命题前要制定各学科命题指导思想、工作要求和目标,确定试卷篇幅、格式。命题工作分为命题和审题两个阶段,每阶段定稿时,相关人员要签名。

  第二十三条 每次命题必须命制两套等值且题目完全不重复的试题(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必须科学、严谨、公正、无误。试题要有适当的难度,有合理的区分度;试卷版面设计合理,文字准确、简练、规范。

  第二十四条 命题人员身份对外保密,命题人员要与组织命题的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章 试卷印制与监印

  第二十五条 试卷印制必须符合保密要求,试卷应当在国家级保密部门审批,具有印刷试卷资质的定点印制单位印制。

  试卷印制前,市招考管理机构必须与承制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含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条 试卷印制单位从试卷签印稿件进厂之日起至当次全部科目考试结束期间应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公安(武警)人员对厂区大门、厂区外围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厂内保卫人员对车间、试卷成品仓库、废卷仓库和厂区内部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二十七条 试卷印制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试卷印制的各个环节实行全封闭管理,采取严格措施,隔绝所有接触试卷人员与外界的一切联系;

  (二)指定专人保管试卷清样、校样、成品、废品、印版、底片等物品;

  (三)在各道工序之间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四)保证试卷印制质量,在试卷封面标明“秘密”级字样,并注明保密期限,做到装袋科目和数量准确,密封牢固;

  (五)试卷印制工作全部结束后,在市招考管理机构委派的监印人员监督下,按规定处理试卷废品等物品;

  (六)发生泄密事件,及时向市招考管理机构和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招考管理机构必须派出试卷监印人员,与试卷印制单位共同做好试卷印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确保试卷印制的安全、准确。

  第二十九条 试卷监印人员须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检查、督促试卷印制单位做好试卷印制的保密工作,监督试卷印制过程的各个环节,确保试卷印制质量;

  (二)核对试卷的排版胶片,确保胶片内容与试卷签印稿内容完全一致;

  (三)每科试卷开印前,对合格的样卷进行签字确认;

  (四)印制过程中随机抽检试卷,确保试卷版面干净、清晰,不漏印,不错印;

  (五) 确保试卷分装准确无误,试卷袋完好无破损。

  第六章 试卷运送与保管

  第三十条 试卷从印制单位到考区、从考区到考点等交接过程中要实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交接双方要对试卷种类、数量进行清点核对,并对包装和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双方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 试卷在公安人员协助下用密封车运送,押运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人。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不得搭乘运送试卷车辆。

  第三十二条 市、区招考管理机构都要建立符合保密部门规定的试卷保密室。启用前的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须存放在经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

  试卷存放期间,应当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守护。任何情况下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公安人员1名),换岗时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试卷保密室防盗锁和试卷柜的钥匙分别由保密室负责人和试卷保管员保管,两人同时到场方能取出试卷。

  第三十三条  试卷从印制单位运送到考区的时间,不得早于开考前2日。考点领取试卷时间原则上限定在每科开考前2小时。

  第三十四条 试卷在启用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三十五条 各科考试结束后,区招考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整理、清点全部试卷,并派专人专车送交市招考管理机构确定的评卷场所。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试卷在运送、保管期间,如发现泄密、失窃、严重损毁等重大事故,应迅速逐级报告招考管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和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第七章 考试实施

  第三十七条  中考文化课考试科目和时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中考按照《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规则》进行。

  第三十八条 中考以每区为一个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招考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供电、水务、城管、交通、环保、卫生、食药监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考区应按相对集中的原则设立若干考点。考点应当设立在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并经市招考管理机构验收合格的中学等办学机构。新城区考点应设在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

  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由市招考管理机构聘任。

  第四十条 考点实行封闭管理,设若干考场以及考务、保密、保卫、监控、医疗、后勤等相关考试职能工作小组,保证考试顺利实施。

  第四十一条 每个考场的考生为30人,不足30人的作为尾数考场安排。

  各考场内配备2名监考员,各楼层配备若干名楼层协管员,考场外配备若干名流动工作人员。

  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应当严格遵守《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监考守则》。

  各考场监考员的确定均在每科考前抽签决定。 市招考管理机构可以在必要时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四十二条 市招考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报名情况,严格遵循电脑随机合成的原则编排考试信息。于考前一周发布到网上,方便考生查询考点、考场等考试信息。

  第四十三条 考生凭《准考证》或市招考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参加考试,应当严格遵守《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考生守则》。

  第四十四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在考前要对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第四十五条 考试期间,市、区招考管理机构须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委派督察员或巡视员监督检查考区和考点的考试实施情况,协助做好有关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网上巡视检查。

  第四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有关考区不能按时考试,有关区招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经市招考管理机构批准,启用副题补考。

  中考试题泄密,有关区招考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考试开始前,经市招考管理机构会同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清存在泄密问题的,在泄密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考试开始后发生泄密的,宣布此次考试无效。

  因泄密停止考试或者宣布考试无效的,经市招考管理机构批准,启用副题重新考试。副题的命题、印制和考试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副题考试成绩的等值处理,由市招考管理机构确定。

  第四十七条 由于试卷印刷有误、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中考延误的,须由考区主任立即上报市招考管理机构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延长的考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

  第四十八条  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事件,须迅速逐级报告,市招考管理机构和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中考期间发生的其他突发事件,参照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处置预案处理。

  第八章 评卷与公布成绩

  第五十条  评卷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考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评卷的单位可委托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考管理机构或有关学校具体承担评卷工作。承担评卷工作的单位应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各学科成立学科评卷组。

  第五十一条  评卷教师由组织评卷的单位聘任,应聘任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教师。学科评卷组组长应由该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骨干教师担任,以确保评卷质量。

  评卷教师应遵守《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评卷守则》,严格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卷。

  第五十二条 统一评阅试卷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阅试卷。

  第五十三条 评卷期间,承担评卷工作的单位必须采取切实的保卫措施,保证评卷场所的绝对安全。试卷存放场地和评卷数据机房应当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五十四条 评卷结束后,由市招考管理机构进行分数合成等工作。市招考管理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向考生通知成绩。市招考管理机构应制订具体的成绩通知办法,并提前告知考生。区招考管理机构可根据市招考管理机构的授权公布考试成绩。

  第五十五条  市招考管理机构应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考生成绩复核办法及程序,向考生提供成绩复核服务。成绩复核办法及程序应提前告知考生。

  第五十六条 试卷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6个月。答题卡扫描图像、评卷信息(含评卷过程数据)、考生成绩等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3年。

  第九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五十七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基本情况,报名填报志愿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考场安排情况,监考人员、巡视员、评卷人员情况,考试情况,答题卡扫描图像、评卷情况、考试成绩、诚信考试情况,视频监控录像等。

  第五十八条 市、区招考管理机构应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必须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多人、多层级的考试信息管理制度,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五十九条 区招考管理机构应按市招考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第六十条 市、区招考管理机构应制定采集与处理考试信息的管理程序和工作纪律,确保考试信息的规范、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六十一条 考生基本情况等考试信息以及未授权公布的考试信息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市、区招考管理机构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六十二条 评卷工作中产生的所有涉及考生试卷、评卷情况、考试成绩等考试信息,只能由市招考管理机构留存。

  第六十三条 考试信息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招考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招考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六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组织、管理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中考工作,并由招考管理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卡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六)在评卷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其它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命题、制卷、评卷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中考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中考资格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题、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题卡、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六十六条  考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由市招考管理机构扣除该科考试所得分数的30%: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考生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由市招考管理机构对该科考试作零分处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草稿纸的;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招考管理机构取消当年参加中考资格:

  (一)冒用他人名字考试或请他人冒名考试;

  (二)考试前后盗窃试卷;

  (三)考试前后出售泄密的本次试卷、答案,或以任何形式获取了泄密的本次试卷、答案;

  (四)考试进行时无理取闹,破坏公物,扰乱考点秩序,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五)在两科及以上考试中有第六十九条所列作弊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 因考区疏于管理,发生考场有一科三分之一以上答题卡雷同的,由市招考管理机构取消该考场所在考点下一年度考点的资格,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中考管理,构成违反治安、保密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保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承担本市中考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义务和责任。各有关学校应为命(审)题、考试实施(提供考场、委派监考员以及适当的经费保障等)、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七十二条 对参与命题、监考、评卷等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标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武汉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说明》、《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规则》、《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考生守则》、《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监考守则》、《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评卷守则》和主(副)考、巡视员职责等,由市招考管理机构制定并予公布。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重大政策出台,相关条款也将作相应调整。本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考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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