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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文要求中小学配备卫技人员或保健教师

  湖北日报    2017-05-19    

  日前,湖北省教育厅、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卫计委联合发文,要求进一步规范加强中小学校卫生管理工作,中小学应按照600:1的标准,至少配备1至2名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老师,要将学生健康体检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据介绍,寄宿制学校或学生人数600名以上的学校,应按照600﹕1的标准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至少配备1名至2名;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也可由县级教育、卫生计生部门统筹安排,按照就近原则,指定医疗机构与学校建立合作关系,指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学校卫生工作。在学校从事卫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保健教师应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且通过卫生计生部门培训的教师担任。幼儿园要按照《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要求配齐卫生保健人员。

  全省中小学校要完善学生洗手设施,在食堂、厕所及公共区域设置方便学生洗手的水龙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把学校卫生管理纳入教育督导评估、春秋开学检查和校园安全督查内容,并定期开展学校卫生专项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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