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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禁设营利民办学校

  楚天金报    2016-11-08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7日表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宪制权力作出的与基本法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在依法遏制和打击“港独”势力、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香港特区根本利益的问题上,中央态度坚定、明确,绝不含糊,绝不手软。

  根据《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表示,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将全面切实执行。梁振英表示,本届立法会两位候任议员在就职宣誓过程中故意违反宣誓程序和誓词规定,甚至作出侮辱国家和民族的言行,宣扬“港独”主张,因而在香港乃至全国引起了极大愤慨。特区政府认为他们的行为严重冲击法治,破坏“一国两制”,造成极坏的影响。梁振英说,特区政府已在10月18日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立法会《宣誓及声明条例》及法院先前相关案例所作的判决启动司法程序,要求高等法院裁决两位候任议员未能符合法定要求并应被取消议员资格。特区政府和社会大众对任何刻意违反法律规定,蔑视依法宣誓程序,甚或借机侮辱国家民族、鼓吹分裂国家和主权的行为,都必须遏制,严正依法处理。

  民促法新规:义务教育阶段禁止“营利民办”

  据新华社电 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7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在义务教育阶段禁止“营利民办”。

  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修改后的法律同时明确,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表示,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继续举办。

  对于已开办的民办学校,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了过渡期: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网络安全法明确: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上午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这是我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打击网络诈骗。该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介绍,网络安全法有六方面突出亮点:第一,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第二,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第三,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第五,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第六,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针对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针对网络诈骗多发态势,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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