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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高职人才培养一体化改革试点通知

      2014-03-21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职高专院校,省属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2014年度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中高职教育衔接,促进中高职人才培养一体化,我厅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起开展“3+2”中高职分段培养改革试点,并扩大 “五年一贯制”专业试点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通过以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为起点,以五年为一个培养周期,以行业企业岗位需求为导向,以统筹培养为主线,推动中高职紧密合作, 建立中高职教育衔接的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培养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技能的专门人才,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二、试点范围

(一)“3+2”中高职分段培养试点。由各高等职业学校联合本市州所属省级以上示范中等职业学校(无省示范中职的市州可选择省重点中职)共同开展试点,前三年在中职学校培养,后两年在高职学校培养。中职学校试点专业原则上在行业岗位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技能训练周期较长,技能熟练程度要求较高的省重点(品牌)专业进行。试点专业名称高职和中职应一致或相近。2014年原则上每市州参加试点高职学校为一所(武汉市不超过2所),每所中职学校的试点专业不超过3个,每专业招生计划不超过120人。有两所以上高职的市州应选择办学实力相对较强的高职开展试点。省属省重点以上中职学校可以与有关高职参照上述要求开展试点。

(二)五年一贯制。2014年省级示范以上高职和农林类、水利类、地矿类、艺术类、体育类高等职业学校可以开展“五年一贯制”培养试点,试点专业应为省级重点专业或学校主干专业。原则上每所高职限申报1-2个专业开展试点,且招生总计划不超过200人。

三、试点任务

(一)制定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各有关试点院校应着眼于中高职人才培养“一体化”,本着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大统筹力度,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充分考虑五年制学生的特点,做到中职阶段和高职阶段培养方案的有机结合,处理好知识传授与技能训练、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专业专长与复合的关系,培养兼具较高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技能的人才。
   (二)构建中高职有序衔接的专业课程体系。由高职院校牵头,中职学校、行业企业共同参与,按照企业岗位目标和职业能力要求,共同制定相互衔接的课程标准和内容,确定科学合理的教学实施路径。要避免中、高职课程内容的重复,逐步拓宽和加深课程内容,实现课程内容的衔接。文化基础课程要注意中高职层次知识点的合理安排,以适应学生渐进性学习和终身学习的需要。中职阶段注重基础素质教育,高职阶段注重学生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全面培养,提高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科学设计中高职合理分段的实践教学环节。以“整体设计、分段递进”的思路优化实践教学体系,将职业技能训练贯穿整个课程体系。技能训练要体现中高职承接与延续的关系,分段完成职业技能培训,中职阶段侧重职业基本技能训练以及基本操作规范和方法等的培养,高职阶段注重综合职业能力的训练以及对解决复杂问题能力的培养。
四、有关政策

(一)招生工作。中高职人才培养一体化改革试点的招生工作要在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并纳入当地高中阶段招生管理与服务平台依据中考成绩录取。招生录取名单须经试点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共同确认后,由各市州招办于8月底前报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各市州招办在公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时要将省教育厅下达的中高职一体化培养改革试点招生计划一并向所有考生公布,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学生及学籍管理。“3+2”试点教育教学与学生管理工作由试点中职院校和高职院校分段负责,“五年一贯制”由试点高职院校负责。学生学籍均采用分段注册方式进行,前三年注册中职学籍,执行中职学校收费标准,享受中职教育的奖助学政策,后两年注册高职学籍,执行高职院校收费标准,并与其他高职院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严禁在中职学校举办高职教育,三年中职教育完成后,按有关规定转入到相应高职学习,不能如期转入高职学校的,取消相关学校“3+2”试点资格。

(三)计划管理。各地各学校在招生录取中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超计划招生。“3+2”试点和“五年一贯制”教育进入高等教育阶段(第四年)的学生规模纳入高职学校当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

(四)过程管理。中高职人才培养一体化改革试点应建立完善的评价考核机制,学生完成中职阶段学习任务后,达到当地中职学生毕业标准的,发给中职学校毕业证书。学生在中职阶段学习期满,应进行适当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转入高职阶段继续学习,具体考核办法由试点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共同制订,考核结果在校内公示。各试点高职学校于5月底前将高职阶段拟录取学生名单、考核办法和学生考核成绩,报省招办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省招办按照有关规定将录取学生名单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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