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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9项举措促高校毕业生就业 取消落户限制

      2012-01-09    

  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将获补贴,大学生创业,相关部门提供便捷的小额贷款。6日,从省人才中心获悉,湖北省出台《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9项举措,高校毕业生就业将现重大利好,通知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

  “十二五”期间,湖北省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多渠道开发岗位,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建立市场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体系,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形成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力争每年全省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到70%以上,年底总体就业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对用人单位新政]

  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获贷款优惠和补贴

  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企业新招毕业年度内(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此外,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

  劳务及社保费列入项目开支

  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承担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中,聘用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加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限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对高校毕业生新政]

  到贫困地区就业可获助学贷款代偿

  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尤其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农技、农机等基层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到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贫困和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就业政策。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

  农村基层服务2年以上,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加10分;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加5分,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用)。参与专门项目的毕业生到农村基层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

  2012年起,省直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拿出不低于40%的岗位比例,聘用此类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

  根据物价和经济发展状况,见习补贴实行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每月,见习基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见习生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3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见习基地,支付给学生见习期间的报酬,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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